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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迫他人写借条 构成敲诈勒索罪

作者:孙明明  更新时间 : 2020-06-10  浏览量:1984

好心规劝,却反遭他人敲诈,2月19日,延长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,被告人彭某以被害人张某之子与其妻有染为由,强迫被害人张某写下10万元欠条,最终被告人彭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

2012年6月1日凌晨3时许,彭某回到家中,与其母亲发生争执,并拿起炕桌上的菜刀在桌子上乱砍。在其母亲家的张某见状,急忙劝说,然而,彭某不但不听,反而以张某之子与其妻有染为由,辱骂张某,并试图用菜刀伤害张某,其母亲强行将菜刀夺下,后彭某不顾母亲的阻拦,拿起院外的镢头,威胁与其并无经济纠纷的张某写下10万元的借条,并限期还清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,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,强迫他人写下10万元的借条,并限期还清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曾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,罚款500元,属有劣迹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,并拿到了受害人为其书写的10万元的借条,但由于被害人报案,公安机关介入而未能得逞,属未遂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且当庭自愿认罪,属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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